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


表A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
 注:1 发生炉煤气相对密度大于0.75,其他煤气相对密度均小于0.75。
        2 焦炉为一利用可燃气体加热的高温设备,其辅助土建部分的建筑物可化为单元,对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等级进行划分。
        3 直立炉、水煤气炉等建筑物高度满足不了甲类要求,仍按工艺要求设计。
        4 从释放源向周围辐射爆炸危险区域的界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GB 50058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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